Q3. 在擁擠的道路上,如果一輛汽車的大部分(例如,其長度的2/3)已駛過黃色方格路口,駕駛者是否違反了任何交通法例?
依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0(1)條所述:「任何人不得駕駛車輛進入黃色方格路口,除非他立即能將該車輛完全駛出該黃色方格路口」。因此,仍有1/3長度留在黃色方格路口的車輛,似乎也已經違反了上述第10(1)條。
儘管如此,該規例第10(3)條規定,如果車輛是從一條標明右轉方向箭嘴的行車綫,駛向一個該車輛可便於停候以作右轉的位置,並因受阻於在該黃色方格路口內或該黃色方格路口附近正停候待右轉的其他停定的車輛,或因受阻於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而無法駛出該黃色方格路口,則第10(1)條並不適用。
基於同樣道理,如果車輛是從一條標明左轉方向箭嘴的行車綫,駛向一個該車輛可便於停候以作左轉的位置,並因受阻於在該黃色方格路口內或該黃色方格路口附近正停候待左轉的其他停定的車輛,或因受阻於朝相反方向行駛的車輛,而無法駛出該黃色方格路口,則第10(1)條並不適用。
因此,視乎實際情況,因受阻而無法完全駛出黃色方格路口的車輛可能沒有違反第1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