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如果我打算不再駕駛某車輛,可以不為車輛續買保險或續領車輛牌照嗎?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4(1)條指明,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即必須就車輛的使用者已備有一份有效的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這裡的關鍵詞是「使用」。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第25條訂明:「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這裡的關鍵詞是「出現或使用」。
顯而易見,有關保險的和車輛牌照的要求存在差異:
- 就保險而言,如果您沒有保險,則不能「使用」車輛。
- 就車輛牌照而言,如果您沒有車輛牌照,則不能讓您的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
從這兩條條文的措辭來看,或許您可以說:如果您不打算在道路上「使用」或您不會讓任何人「使用」您的汽車,則可以不為該車輛投保。
儘管如此,即使沒有人打算「使用」車輛,只要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您就必須保持車輛牌照。鑒於「道路」一詞的定義極為廣闊,幾乎包括任何地方,您必須為車輛備有牌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第21(1)(a)(ii)條訂明,除非有關該車輛的第三者保單「於牌照生效當日有效」,否則不會獲發牌照。換句話說,只要您繼續擁有車輛,您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
注意:由於法律只要求必須在牌照生效「當日」備有有效的保單,因此您可以拿著一份即將到期的保單獲取車輛牌照。因此,有可能存在一個時間差,致使並無有效保險卻不會被使用的車輛「出現」在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