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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覆核聆訊(有關法庭命令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

如果你沒有在「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指定的時間內繳付定額罰款,裁判官會命令你繳付:(1)定額罰款、(2)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3)「訟費」。

 

話雖如此,這個法庭命令是可以由裁判官撤銷的。視乎違例的性質,法律上撤銷命令的機制可見於《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 第3B條 及《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 第16A條。類似的機制也可見於《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 第10條 及《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 第10條

 

撤銷命令的方法首先是以書面方式向裁判官申請,然後按裁判官規定的時間出席覆核聆訊,並上證人台作供,講述:(1)你本身沒有獲悉通知書,及 (2) 這並非由你的疏忽所致。你在這個覆核聆訊中作為申請人(如果你決定申請),你需要作供解釋為何你在繳付限期前沒有知悉該通知書,以及為何不是你的疏忽而導致你沒有知悉該通知書。收不到該通知書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原因,通常是因為信件遲到、錯誤派送、甚至遺失。以下是數種例子:

 

(1) 一封信在香港通常(但不一定)會在寄出後幾天內收到。不過,當你收到信時,繳付的限期可能已過。這可能是你的疏忽 – 例如你準時收到信,但你沒有定時檢查信箱,又或者因為你工作忙碌而忘記繳付。相反,如果你離開了香港一段時間以致你沒有機會檢查信箱,而又沒有人可以為你處理信件,這就可能並不是你的疏忽。

 

(2) 收信人有責任確保信箱安全和穩妥,例如是鎖上信箱。如果信箱有一段時間沒有修理,你很難解釋為何這不是你的疏忽。更甚的是,如果你的地址沒有信箱,所以信件只是任由郵差隨地或在鐵閘上放置,你可能需要安裝一個信箱才不會構成疏忽。

 

(3) 收信人有責任提供一個正確的聯絡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並不準確甚至是錯誤的,必然會延誤收信或者甚至令你收不到信。在這情況下,這可能也是你的疏忽,因為你應該在更改地址後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例如你已經搬屋)。

 

(4) 如果你過往曾經試過收不到你預期會收到的信,你應該詢問大廈的管理處或看更你的信號件有沒有錯誤地送遞給鄰居。如果你明知而又不理會收不到信的情況,這可能也是你的疏忽。不過,如果要求你特意為收到此通告而使用其他地址收信,甚至是向郵政局租用信箱收信,則可能太為苛刻。

 

如果裁判官信納你的證供,則 (1) 你收不到通知書 及 (2) 收不到通知書並不是因為你疏忽所致,裁判官便會撤銷命令。意思即是你可以 (a) 只繳付定額罰款 (但不需要繳付附加罰款及訟費),或者 (b) 爭議定額罰款罪行的法律責任。

 

相反,如果裁判官不信納你的證供,該命令則會維持,即是你需要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